为贪图一时之利,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最后锒铛入狱。近日,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某、武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刘某、武某系夫妻。2021年11月,刘某、武某受武某弟弟小武的请托,协助其接收并转移资金。在明知小武需转移的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后,仍帮助其接受转移。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帮助接收并转移小武犯罪团伙敲诈勒索资金达4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武某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帮助予以转移,且情节严重,2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被告人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3年8月18日《云南法制报》记者 谢玉鑫 通讯员 何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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