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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案件办理期限;对因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止的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恢复对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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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擅长:公司法律顾问、合同、房地产及不良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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