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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责任认定

网站管理员    2023-04-06

鲁法案例【2022】113

王某甲与王某乙系亲戚关系。2018年12月20日,梁某某向王某甲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某甲现金50,000元(五万元正),利息两分。借款人梁某某,担保人王某乙。王某甲以现金方式向梁某某给付借款。经王某甲多次催要,梁某某、王某乙均未还款。原告提交借条、2021年12月29日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王某乙质证,对借条和录音无异议,但录音不能显示交付借款时是否扣除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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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保证期间,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表明在2021年12月29日原告向梁某某索要借款,王某甲起诉时未超过保证期间。故王某甲主张梁某某、王某乙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李某租赁某社区居委会1400余平方米网点房开办超市,后双方因租赁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城阳法院判令李某限期腾退房屋并支付拖欠的租赁费用。在法官督促下,李某及时缴纳了拖欠的租赁费,同时提出该超市仍存有上万件商品,立即腾空其将遭受巨大损失,请求给予时间进行处置。但某居委会因双方长期纠纷对李某丧失信任,担心到期后李某仍不腾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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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双方经多轮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李某缴纳保证金50万元,延期腾退房屋,延期期间新产生的租赁费从保证金中扣除。近日,双方约定的腾退期届满,执行法官召集双方来到涉案网点进行房屋交接,本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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