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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三定法”

网站管理员    2022-11-10

裁判要旨

群众性活动已深入公民日常生活中,为处理好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本文提出“三定法”即先确定是否属于群众性组织活动,再确定谁是组织者,最后根据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界限确定其责任承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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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陈某甲诉称:2018年9月16日,陈某甲前往文献东路460号荔城周六福公司新开张的第二分店购物,在活动现场被人撞到并被地上所铺的一次性红地毯绊倒。经诊断,陈某甲的伤情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荔城周六福公司仅支付医疗费600元,而对后续的治疗及相关赔偿事宜至今协商未果。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莆田市荔城区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城周六福公司)赔偿医疗费1951.24元、交通费160元(20元/次×8次)、护理费4000元(2000元/月×2月)、营养费1800元(20元/天×90天)、误工费24000元(1000元/月×24月)、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伤残赔偿金以2017年莆田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系数计算,即16492元/年×6年×50%=49476元,共计111387.24元;2.判令荔城周六福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上诉人)荔城周六福公司辩称:1. 2018年9月16日的活动是莆田市荔城区金六喜珠宝商行举办的开业活动,活动场所也与答辩人的工商登记地址不一致,故荔城周六福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2.陈某甲自认在活动现场抢赠品时被人撞到后摔倒受伤,损害的发生系他人侵权及其本人未尽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产生的结果,赔偿责任应由侵权人及其本人承担,活动组织者或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3.开业活动中店家无偿赠予物品,与陈某甲没有形成销售关系,陈某甲并非消费者,不能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益;4.陈某甲主张的赔偿项目及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6日,荔城周六福公司在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文献东路460号的店铺外搭台举办开业活动。在举办活动的过程中,台上的工作人员向台下的群众扔珠子等礼品,陈某甲就参与去抢珠子,因受他人挤撞后没站稳,被活动场所地面铺设的一次性红色地毯绊到倒地受伤。当日,陈某甲前往莆田市第一医院作DR检查,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陈某甲接受该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914.24元。2018年9月19日,荔城周六福公司派人前往陈某甲家看望,向陈某甲支付了600元赔偿款。2018年9月21日,陈某甲向莆田市公安局镇海派出所报案,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经审查后,认为该事件不存在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2018年9月26日,陈某甲又前往莆田学院附属医院对伤情进行诊治,该院经对其作左尺桡骨CT三维成像检查,也诊断其伤情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陈某甲接受该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037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某甲即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期间,陈某甲向本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7月8日作出闽中司鉴[2019]临鉴字第600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结论是陈某甲的伤情构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

裁判结果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闽0304民初318号民事判决:判决荔城周六福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甲各项经济损失10943.81元并驳回陈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原审判决并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闽03民终2909号民事判决:撤销原判决,改判荔城周六福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甲各项经济损失12327.9元;驳回陈某甲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双方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的内容仅是对陈某甲各项经济损失金额认定,但同意一审法院关于荔城周六福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30%责任,且陈某甲奋不顾身哄抢礼品,其存在主要过错的裁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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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荔城周六福公司是否系本案适格主体及原审程序是否合法应否追加莆田市五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二、荔城周六福公司对陈某甲的损伤是否负有过错及原审酌定双方的过错责任比例是否恰当?三、一审法院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是否存在不当及应否支持陈某甲享有误工费?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案涉监控视频显示举办开业活动店铺宣传的招牌是“周六福”,结合陈某甲提交的棉被、脸盆照片审查,棉被包装袋、脸盆上载印的内容“周六福,一店:福建莆田市荔城区文献东路260号,二店:福建莆田市荔城区文献东路460号”可以确认开业活动宣传的商家是荔城周六福公司。莆田市荔城区金六喜珠宝商行于2018年9月26日申领营业执照,而本案事故发生时间为2018年9月16日。据此,莆田市荔城区金六喜珠宝商行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荔城周六福公司提交的《收款收据》、《莆田金六喜珠宝商行演出报价单》,从上述两份证据内容审查无法证实莆田市五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荔城周六福公司开业活动安全保障的责任人。荔城周六福公司系店铺开业活动的组织者,一审认定其系案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的适格被告主体,处理正确。莆田市五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必要诉讼主体,一审未予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当。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从监控视频审查,荔城周六福公司在开业活动中未安排安保人员维持秩序,亦未进行有序的组织、引导、管理,对抢奖品环节其应当预知到可能会造成现场混乱、人员受伤等情形。作为组织者,荔城周六福公司显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周妹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判断能力,现场人员嘈杂、哄作一团,其仍奋力挤入前排参与抢礼品,在抢礼品的过程中受伤,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据如上事实审查,本案纠纷系因陈某甲参加荔城周六福公司开业活动受伤引致,一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规定,处理正确。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原审未予适用,并无不当。一审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综合评判,确定荔城周六福公司应对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的损害承担30%的责任,处理恰当。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案造成陈某甲九级伤残,一审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符合司法实践。该精神损失抚慰金系陈某甲损失的一部分,原审计入陈某甲经济损失总额,按比例分担,处理正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2.5尺桡骨骨折a)款规定“非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结合陈某甲的伤情及年龄等综合情况,经审查认为,其请求两个月的护理期合理有据,因其诉求护理费4000元,未超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法律法规未对超过60周岁享有误工费作出禁止性规定,是否支持误工费应当以事故是否造成误工损失为据。荔城周六福公司未能举证证实陈某甲已丧失劳动能力,应当予以支持陈某甲享有误工费。陈某甲提供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办事处古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其在本村务农月均收入壹仟元左右,其主张误工费标准以每月1000元计算予以支持。如上所述,结合陈某甲的伤情及年龄等综合情况,支持其享有120日的误工期,据此其误工费计3000元。陈某甲的残疾赔偿金能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问题,经审查认为,陈某甲虽系城镇居民,但其一审诉讼请求为按照2017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其在二审中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此,本案共计给陈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3093元,荔城周六福公司应赔偿43093元×30%=12927.9元,扣除已支付的赔偿款600元后,还应支付给陈某甲赔偿款1232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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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近年来,公共性、社会化的活动方式已经融入到每一位公民的日常生活中。然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由于缺乏经验、管理疏漏、服务意识不高等原因,使公民在群众性活动现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多有发生。如果处理不当,又极易引发舆情及信访。若处理得当,有利于促进相关行业的有序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意识。为解决此类纠纷,笔者提出“三定法”处理。

一、群众性活动界定

要判断被告是否承担责任,首先要界定哪些属于群众性活动。群众性活动不应简单以人数为标准,群众性活动不仅包括《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大型群众活动,还应当包括那些有奖促销活动、周年庆、开业庆典、人才招聘会、生日宴等活动。在这里一定要区别公共场所,因为实践中群众性活动往往会借助于一定的场所举行,会与场所责任发生交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采用“列举+概括”的方式来界定公共场所,除了该条列举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外,机场、码头、公园、餐厅等也都属于公共场所。区别好这个,有助于确定责任主体、责任分配。本案中,荔城周六福公司在店铺外搭台举办开业活动属于安全保障义务 中规定的群众性活动。

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确定

司法实践中,由于与群众性活动有关系的主体很多,比如主办者、承办者、联办者等名目众多,遇到纠纷会出现互相认为对方是组织者,究竟哪个才是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的组织者?大型群众活动的承办者即为群众性组织者,一般可通过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活动的许可登记来认定。但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案件发生在中小型的其他群众性活动,组织的负责人或者所有组织成员的共同体应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综上所述,应参考其是否对群众性活动能够监督、控制、是否个人意思取代了整体意思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组织者。本案中第一个焦点就是指向该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荔城周六福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实莆田市五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本案开业酬宾活动安全保障的责任人。而且,该群众性活动组织现场就在荔城周六福公司店铺前面从事开业酬宾活动,荔城周六福公司就在现场对该活动实际监督、控制、组织,故荔城周六福公司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适格被告。

三、慎重考虑群性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 的合理界限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侵权,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意味着其存在过错,为防止作为义务的扩张,平衡双方利益,采用过错规则原则较为适宜。那么,安全保障义务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怎样做才不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虽缺乏规范权威的标准,但也并非无章可循。通过大量的司法裁判案例观察,判断其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的标准是综合判断群众性组织者的实力与其所尽到的合理、审慎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匹配到位。具体而言一般是该组织人的实际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特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组织者经营规模、收益水平是否匹配所设置的安保措施、设备,盈利性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高于非营利性组织者、风险系数高的群众活动应负有较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等等。就本案而言,考虑到荔城周六福公司的在经营能力、管理能力等方面实力、国际品牌信誉,面对小规模的开业活动,其完全有能力组织专门人员维护现场秩序,但其却未进行有序的组织、引导、管理,对抢奖品环节其也应当预知到可能会造成现场混乱、人员受伤等情形,故其所尽到的安全保护义务是不到位的,因此荔城周六福公司存在过错。但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并不是组织者“包办一切”,亦不等同于“保镖义务”,陈某甲年过七旬仍奋不顾身哄抢礼品受到挤撞而被地毯绊倒致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这里,也涉及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如果可以确定是第三人直接推到陈某甲致伤,那么荔城周六福公司则承担是补充责任,但在本案中却无法找到第三人,故荔城周六福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随着社会活动的日益丰富,该类纠纷越来越多,群众性活动组织者需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主体而言,侵权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我们在公共场所的 “护身符”,但不是所有在群众性活动中受到的伤害都会得到全部赔偿,公民的安全保障必须以自我保护为主,毕竟在一些案件中,不少伤者也因自身过错按比例承担了一定责任,故自身更要小心谨慎,防止人身及财产安全遭受损失。本文提出“三定法”希望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有效解决该类纠纷贡献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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