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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类型有哪些?如何判断?
一、著作权侵权类型有哪些?
1、直接侵权
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直接侵犯了被实施对象的著作权。
如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
2、间接侵权
指行为人的帮助或教唆等行为促成了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得以发生或继续。
如向直接侵权人提供破坏技术措施的服务、视频网站经营者在经权利人投诉后未能下架网站内相关的盗版视频内容。
行为人须对他人的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
3、违约侵权
主要发生在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等行为中,尤其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
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超出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著作权,此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
4、部分侵权
侵权行为人并非完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他人的作品。
部分侵权行为发生最为广泛,现实生活中书商编辑大型工具书基本上用的就是这种方法,从各种书籍上大幅摘抄,编辑成工具书。
由于部分侵权行为处于侵权与“合理使用”的模糊边际,很容易被人恶意利用,在诉讼实务中要认定是否是侵权行为有一定的难度。
二、什么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作品?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有所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首先要判断其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2、具备独创性
3、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该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三、如何判断著作权侵权?
在确定原作品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下,一般通过“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方法来判断被诉侵权方是否真的侵权。
1、“接触”,即接触原作品的机会
即通过各种渠道有机会接触到原作品。如果该作品曾公开发表,例如网络发表、出版、公开展览等。无论被诉侵权人是否看到了这一作品,都可以判定为具有“接触”该争议作品的可能性。
2、“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
即侵权人作品与被侵权人作品在独创性部分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只有独创性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才有可能构成侵权。如果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部分为公有元素,即非独创性部分,则作品不构成侵权。
其中,后者是侵权认定的重点,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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