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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网站管理员    2022-03-21

基本案情

     被告四川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合同甲方)与原告成都XX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乙方)签订《保温工程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概况为XX员工公寓及幼儿园;合同价款为外墙内保温采用中空玻化微珠体系包干单价为43元/㎡,外墙外保温采用中空玻化微珠体系包干单价为57元/㎡;付款方式为按月度支付,具体工程量依据业主为甲方审定的保温面积计算,支付比例为完成面积价款的50%,乙方保温施工,并通过质检收合格后两个月内,甲方支付至乙方保温工程总价的80%,甲方竣工及保温资料完整、齐全、经质监站检合格一个月内支付至合同支付合同价款的90%,余下5%四个月内付清,余下5%作为质量保修金,于保修期满(保修期为一年),无息结清;工程结算:工程完工7日内,由乙方报送工程结算书,同时提供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签证单等完整资料,上报甲方申请办理结算,甲方接到本工程结算申请3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逾期视为同意乙方结算结果。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对XX员工公寓及幼儿园外墙及外墙内保温工程进行了施工。该工程于2012年2月1日开工并于同年7月15日竣工。2012年12月17日,被告四川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拓创公司办理了《工程结算表》,其中载明工程量为外墙内保温为24172.40㎡,外墙外保温为2534.60㎡。

     专职律师接受四川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后,便通知当事人准备涉案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四川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查明按合同约定及工程量结算,被告应付全部工程款为1183885.40元。被告在结算前向原告支付了50万元费用,仍拖欠原告费用683885.40元。

律师代理意见

    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温工程承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当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办理结算后,被告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而被告在履行合同中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构成违约。

案件结果

    法院经开提审理,采纳了律师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四川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XX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劳务费683885.4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683885.4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从20XX年X月X日起至付清款项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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