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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参与经营小股东不承担清算赔偿责任

网站管理员    2022-11-28

【裁判观点】

若小股东能够证明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而债权人不能证明小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具有因果关系的,债权人主张小股东承担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赔偿责任的,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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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工业公司设立于2010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大股东吴某出资300万元,小股东刘某出资200万元。公司成立后,小股东刘某担任经理一职。2011年,因与公司发生工资纠纷,小股东刘某曾起诉至法院,同年6月小股东刘某辞职并离开公司。后,工业公司一直由大股东吴某经营。2014年3月,工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一直未办理注销手续。2020年,工业公司的债权人某机电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业公司清偿2012年期间结欠的货款307203.44元。同时,机电公司主张工业公司股东吴某、刘某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债务未能及时得以清偿,由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至诉讼发生时,工业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公章、财务账册等资料均去向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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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工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吴某、刘某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组成清算组,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刘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工业公司公章、账册等物品去向不明从而使得公司无法清算存在其他原因,故判决支持了机电公司对刘某的诉请。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时,小股东刘某已从工业公司离职多年。现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工业公司财务账册等资料丢失而无法进行清算,系由于刘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所致。结合案涉债务发生在刘某离职之后,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刘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公司债务无法清偿。因此,机电公司主张刘某应对工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足。遂改判驳回机电公司对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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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的公司清算责任问题。在公司出现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下,依法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及时履行公司清算义务。但是,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并不必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是应当审查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小股东刘某早在公司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就退出公司经营,也没有证据表明系刘某怠于履行义务而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及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且本案债务也发生在刘某离开公司之后。由此,二审改判驳回债权人对小股东刘某的诉请,避免了不当扩大公司小股东的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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