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开轩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24小时服务热线:400-023-0216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事人约定到期不还款时债权人有权处置股权的约定有效

网站管理员    2023-05-04

【裁判要旨】

案涉《协议书》约定债权人对案涉股权享有处置权,并非约定股权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符合让与担保的法律特征。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1条的规定,刘某兵到期未清偿债务,在双方约定刘某文对案涉股权享有完全、直接的处置权的情况下,刘某文有权处置案涉股权用于偿还其债权。因此,原判决认定刘某文转让案涉股权的行为有效,并无不当。

2.1.jpeg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65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兵,男,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文,男,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桂阳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刘某文,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刘某兵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文、桂阳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民小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终1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某兵申请再审称:原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再审。理由:(一)原判决认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1.原判决认定刘某文、富民小贷公司的原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东律师在2019年5月23日、2019年7月10日分别提交《代理词》和《补充代理意见》,但没有任何原各审案卷记载的证据予以证实,存在串通伪造的嫌疑。2.本案即便刘某文、富民小贷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也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中,刘某文私自处置作为让与担保物的公司股权,没有通知刘某兵,而是在另一个城市的报纸上刊登,刘某兵无法知道该侵权事实。直至2017年11月,刘某兵才获悉股权已经被私自低价处置,刘某兵于2017年11月23日通过微信向刘某文主张权利,于2019年2月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原判决认定本案让与担保的股权的处理方式合法,违反了物权法及担保法的规定。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1条第二款规定,让与担保亦应受到担保法的约束,实现担保物权必须通过法定的方式,而不能私自低价将担保物处置给关联人。因此,刘某文在没有告知刘某兵的情况下,私自将股权低价转让给公司承包人的处理方式是无效的。刘某文、富民小贷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刘某兵主张刘某文、富民小贷公司返还相应款项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首先,刘某文、富民小贷公司在原一审中已提出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经查,在原一审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0民初166号案件中,刘某文、富民小贷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东律师分别于2019年5月23日、2019年7月10日提交《代理词》和《补充代理意见》,均提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该《代理词》、《补充代理意见》装订在(2019)湘10民初166号案卷正卷中,并非刘某兵所称的没有任何原各审案卷记载。其次,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案涉《协议书》约定,刘某兵将桂阳宏升混凝土有限公司90%股权转到刘某文名下,刘某兵应于2012年1月22日前偿还借款本息,否则,刘某文有权处置该公司90%的股权。本案应从2012年1月22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刘某兵未举出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偿还借款,或主张就股权价值进行结算,刘某兵直至2017年11月23日才向刘某文主张权利,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原判决认定刘某兵主张刘某文、富民小贷公司返还相应款项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二)关于刘某文转让案涉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如前所述,案涉《协议书》约定债权人对案涉股权享有处置权,并非约定股权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符合让与担保的法律特征。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1条的规定,刘某兵到期未清偿债务,在双方约定刘某文对案涉股权享有完全、直接的处置权的情况下,刘某文有权处置案涉股权用于偿还其债权。因此,原判决认定刘某文转让案涉股权的行为有效,并无不当。综上,刘某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兵的再审申请。

案涉《协议书》约定债权人对案涉股权享有处置权,并非约定股权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符合让与担保的法律特征。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1条的规定,刘某兵到期未清偿债务,在双方约定刘某文对案涉股权享有完全、直接的处置权的情况下,刘某文有权处置案涉股权用于偿还其债权。因此,原判决认定刘某文转让案涉股权的行为有效,并无不当。

2.2.jpg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65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兵,男,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文,男,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桂阳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刘某文,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刘某兵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文、桂阳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民小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终1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某兵申请再审称:原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再审。理由:(一)原判决认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1.原判决认定刘某文、富民小贷公司的原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东律师在2019年5月23日、2019年7月10日分别提交《代理词》和《补充代理意见》,但没有任何原各审案卷记载的证据予以证实,存在串通伪造的嫌疑。2.本案即便刘某文、富民小贷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也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中,刘某文私自处置作为让与担保物的公司股权,没有通知刘某兵,而是在另一个城市的报纸上刊登,刘某兵无法知道该侵权事实。直至2017年11月,刘某兵才获悉股权已经被私自低价处置,刘某兵于2017年11月23日通过微信向刘某文主张权利,于2019年2月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原判决认定本案让与担保的股权的处理方式合法,违反了物权法及担保法的规定。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1条第二款规定,让与担保亦应受到担保法的约束,实现担保物权必须通过法定的方式,而不能私自低价将担保物处置给关联人。因此,刘某文在没有告知刘某兵的情况下,私自将股权低价转让给公司承包人的处理方式是无效的。刘某文、富民小贷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刘某兵主张刘某文、富民小贷公司返还相应款项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首先,刘某文、富民小贷公司在原一审中已提出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经查,在原一审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0民初166号案件中,刘某文、富民小贷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东律师分别于2019年5月23日、2019年7月10日提交《代理词》和《补充代理意见》,均提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该《代理词》、《补充代理意见》装订在(2019)湘10民初166号案卷正卷中,并非刘某兵所称的没有任何原各审案卷记载。其次,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案涉《协议书》约定,刘某兵将桂阳宏升混凝土有限公司90%股权转到刘某文名下,刘某兵应于2012年1月22日前偿还借款本息,否则,刘某文有权处置该公司90%的股权。本案应从2012年1月22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刘某兵未举出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偿还借款,或主张就股权价值进行结算,刘某兵直至2017年11月23日才向刘某文主张权利,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原判决认定刘某兵主张刘某文、富民小贷公司返还相应款项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二)关于刘某文转让案涉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如前所述,案涉《协议书》约定债权人对案涉股权享有处置权,并非约定股权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符合让与担保的法律特征。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1条的规定,刘某兵到期未清偿债务,在双方约定刘某文对案涉股权享有完全、直接的处置权的情况下,刘某文有权处置案涉股权用于偿还其债权。因此,原判决认定刘某文转让案涉股权的行为有效,并无不当。综上,刘某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兵的再审申请。

2.3.jpg

首页
在线咨询
拨打电话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