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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析产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与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网站管理员    2022-07-15

01案例索引

本案例为海南高院发布的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之一。

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海南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 排除执行

02裁判要点

申请执行人不认可全体共有人就执行标的达成的分割协议的,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代为提起析产诉讼。析产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本案诉讼。案外人系执行标的的共有人,其以对执行标的享有共有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整个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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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基本案情

海南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8日作出(2018)琼0106民初1687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海南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海口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口海事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琼72执2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黄某名下的案涉房产。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于2018年9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海口海事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琼72执2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海南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海口海事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恢复执行后,海口海事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琼72执恢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上述已查封的案涉房产。陈某于2019年8月12日向海口海事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海口海事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琼72执异3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陈某的异议。陈某不服该裁定,于2019年9月12日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陈某与黄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1994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2009年8月20日,黄某与海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黄某以1195291元向海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案涉房产(建筑面积195.97平方米),付款方式为首付40%,余款以按揭贷款形式支付。2009年9月28日,黄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办理公证,约定以其购买的案涉房产作为抵押向某银行借款717000元,陈某作为抵押人、海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在该合同签名和盖章。案涉房产为黄某购买的第二套房产,于2012年2月7日登记在黄某名下,并于2012年3月15日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某银行。截至2019年8月27日,案涉房产尚欠银行贷款本息共计457408.59元,某银行向海口海事法院主张其对该房产处置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庭审中,海南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认可案涉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所担债务为个人债务。

海口海事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确认陈某对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享有50%的份额;二、驳回陈某的排除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海口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琼民终20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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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我国婚姻法确定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特有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本案中,案涉房产购买于陈某与黄某婚后,且双方对该房屋的归属无书面约定,故案涉房产为陈某与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案涉房产系被执行人黄某与案外人陈某共同共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的规定,一审法院查封案涉房产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虽然黄某的担保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因其对案涉房产享有平等而共同的权利,故海南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对案涉房产予以执行。陈某虽然对案涉房产亦享有共同共有的民事权益,但其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与黄某协议分割案涉的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也未就案涉房产提起析产诉讼。在此情况下,陈某所主张案涉房产50%份额的权益难以从案涉房产中明确分割出来,故其对案涉房产基于夫妻关系而享有的共有权益,不足以排除外部债权人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其要求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转载来源:海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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