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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享有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构成股权投资关系
城建公司的投资目的并非仅是为了取得固定回报,而是取得兆富公司股权,并通过保留在股东会、董事会层面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权以及派驻董事、监事人员等来实际参与兆富公司的经营管理。上述约定已超出常规借款合同的内容,也不符合借款法律关系的特征。
对于名股实债交易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股权还是债权,最高院民二庭第5次会议纪要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的裁判规则,即“根据当事人的投资目的、实际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综合认定其性质”。实务中一般综合考量如下因素:投资收益与经营风险承担、目标公司经营管理权的安排、股权回购/转让价格的合理性等等。
案情简介
兆富公司于2009年8月24日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6月24日,城建公司为支持兆富公司的发展,与兆富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共同签署《转让及增资协议》。《转让及增资协议》第三条约定:城建公司受让其他股东所持有的兆富公司10%的股权,计458万股……。第七条约定:城建公司持有兆富公司的所有股权均为优先股;……城建公司为兆富公司第一大股东,享有财务并表权;兆富公司所有经营性项目的资本运作类项目无条件向城建公司开放,由城建公司独立决策是否参与项目合作;城建公司不干涉兆富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但可通过董事会审定兆富公司的年度工作目标并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城建公司派2名董事、1名监事,并担任监事长。第八条约定:城建公司在投资后,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随时要求兆富公司回购城建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份……
2015年6月3日,城建公司与兆富公司其他股东共同签署《兆富公司章程》,《兆富公司章程》第十条约定:城建公司为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按实际出资额享有每年11.8%的固定分红,由公司于每年3月31日前支付到优先股股东指定账户,优先股股东享有固定分红收益后,退出价格以实际出资额作为所持股份的全部价款。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裁判观点
湖南高院:一般来说,明股实债投资人并不追求对目标公司的股权进行管理和支配,亦不追求对目标公司进行控制。而本案中,案涉《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城建公司为兆富公司第一大股东,享有财务并表权。且兆富公司所有经营性项目和资本运作类项目应无条件向城建公司开放,由城建公司独立决策决定是否参与项目合作,并派出监事担任兆富公司监事长,还可通过董事会审定兆富公司的年度工作目标并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可见,城建公司成为兆富公司股东后,城建公司对兆富公司享有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城建公司的投资目的并非仅是为了取得固定回报,而是取得兆富公司股权,并通过保留在股东会、董事会层面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权以及派驻董事、监事人员等来实际参与兆富公司的经营管理。上述约定已超出常规借款合同的内容,也不符合借款法律关系的特征。……《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了城建公司每年可按投资额取得固定分红,顾名思义,公司分红系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在公司有盈余时对股东投资的回报,是基于城建公司所持兆富公司股权而取得的收益,而并非利息。综上,根据《转让及增资协议》内容、交易模式、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应当认定城建公司与兆富公司之间签订的《转让及增资协议》的性质并非借款关系,而是股权投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