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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投资款项已转化为公司资本不能解除
【裁判观点】
在委托投资公司股权的纠纷中,若受托人接收委托人的投资款之后,按约设立目标公司并将投资款投入目标公司,在受托人不存在导致委托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本违约行为情况下,委托人不得任意解除委托合同关系,对于委托人据此要求受托人返还投资款项的诉请应予驳回。
【基本案情】
2007年,赵某与吴某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一份,约定因吴某欲组建项目公司投资开发某商业地块,赵某自愿以隐名股东身份参加项目公司的合作投资,项目公司成立后,赵某为项目公司隐名股东,全权委托吴某对项目公司进行管理经营。协议签订后,赵某向吴某交付2000万元投资款。同年12月,目标公司某建筑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6亿元,吴某将赵某交付的2000万元及其投资款共同6000万元投入目标公司,吴某共持股50%。2014年7月、2015年2月建筑公司两次召开股东会,赵某均以股东身份参加会议。2020年7月,赵某向吴某发函要求解除双方协议书,返还投资款2000万元,吴某拒绝,赵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本案赵某主张解除委托合同关系于法有据,故判令本案双方委托投资协议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解除。吴某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委托投资协议签订后,吴某已将赵某的出资款2000万元实际投入到目标公司,上述款项共同转化为目标公司资产,故双方之间关于共同投资的约定已经履行完毕,吴某对此并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赵某要求解除双方委托投资协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改判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在委托合同关系项下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在受托人已经履行完毕主要委托事务的情况下,对于委托人解除权的行使应当结合具体个案予以认定,避免任意解除权的滥用。本案中,对委托人交付的委托投资款项,受托人已经全部投入目标公司,并且转化为公司注册资本,在受托人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受托人要求解除委托投资协议并收回投资款未得到支持,有利于维护交易预期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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