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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及时不全面 法院判决基金管理人依过错担责

网站管理员    2022-11-22

投资人王某2015年购买了某私募基金公司旗下基金,由于投资标的股价暴跌,基金产品净值暴跌。王某认为基金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存在误导性宣传行为且没有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造成其投资亏损,故将基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基金公司赔偿其投资本金和资金占用损失220余万元。近日,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判决,基金公司按照投资者认购金额20%的标准对王某予以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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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4月1日,王某出资180万元认购了某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产品,并于4月15日签署了《基金合同》《补充协议》和《合格投资者确认书》等。该基金产品于2015年4月成立,延续期间为2年,资金全部用于投资新三板挂牌A公司。2017年底,A公司被全国股转系统终止股票挂牌。在摘牌前,该基金产品持有A公司股票5000万股,持股比例为0.54%。由于A公司被摘牌,该基金产品所持股份缺乏活跃的交易市场。

2018年年中,基金公司发布基金份额净值通知,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标的A公司被终止挂牌。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征询意见的约定,基金以A公司被摘牌当月全月平均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格进行估值。据此计算,投资本金价值剩余不足20%。投资人王某将基金公司诉至法院。

王某认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该基金公司存在先打款后签合同的情况,未履行风险提示的适当性义务,亦未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导致他在未充分认识该基金风险的情况下购买基金产品。同时,推介材料中“新三板正处于历史投资机遇期”“A公司是国内最优秀的私募基金管理与股权投资机构”等描述皆为夸大耸动内容。基于此,王某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基金公司支付其投资本金损失并赔偿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共220余万元。如该请求未能得到支持,王某请求判令基金公司对基金产品组织清算。

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基金公司辩称,公司在宣传阶段充分说明了基金产品的各类风险,对投资人的资金情况、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也进行了充分了解,宣传推介过程亦是合法合规,已经充分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另外,该基金公司认为,在基金运行、管理阶段,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勤勉尽责,积极履行管理职责。与此同时,受市场风险和政策因素叠加的影响,A公司股价自2015年中大幅下跌并持续低迷,终又因不符合挂牌新规而被摘牌,该基金产品并非保本保收益的产品,基金公司在投前、投后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各项职责,已经“卖者尽责” 。因其他与公司完全无关的内外部因素导致的风险,投资人应当“买者自负”。

对于王某清算的诉求,基金公司表示,针对证监部门的责令改正决定,A公司已及时采取了改正措施,不足以影响对案涉基金产品对投资标的的投资判断。在并未影响A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若基金公司盲目处分投资标的,反而属于未勤勉尽责,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请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基金公司推介材料中未见主要风险提示事项,双方还存在“倒签合同”的情况。基金公司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及时不全面,未能及时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接受投资者认购基金产品,并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产品前未能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存在一定过错。由于王某属于合格投资者,且补充签署了《基金合同》并对认购事宜予以确认,基金公司并未在实质上过度影响投资者在认购案涉基金方面的自主决定,但仍应对其上述不规范行为对投资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可酌情确定基金公司按照投资者认购金额20%的标准予以赔偿。但对于产品清算的诉求,法院认为,基金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应在将来的工作中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工作,勤勉尽责,积极主动地推动案涉基金有序退出,在合同终止后及时组织清算和分配,最大限度地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由此产生其他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基金公司按照投资者认购金额20%的标准对王某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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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讲法

私募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大大提升了资本市场活跃度,但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乱象,行业风险逐步显现。

对于投资者来说,在选择私募基金时,建议做好以下几点功课,再谨慎投资。

查询私募基金公司资质

私募基金及基金销售属于特许金融行业,必须进行金融业务许可或备案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www.amac.org.cn)信息公示板块,查询私募基金相关机构公示信息、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信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信息,初步判断真实性以及是否完成备案。

注意产品营销方式,

不要盲目跟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私募基金要求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且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如果投资者遇到私募基金公司通过张贴海报、户外宣传广告或者面向不特定对象散发传单、信函、手册,发送劝募营销电话、短信、传真和电子邮件等的时候,就一定要注意是否可能存在投资陷阱。

警惕高回报承诺

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由其底层投资标的决定,不会因为登记备案、合规经营而缩减金融投资标的本身风险。因此,私募基金不应也不能保证投资“只赚不赔”和最低收益,更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投资者一旦发现,私募基金相关资料或合同条款中存在承诺预期收益、保证本金安全,或相关企业和个人为本金收益提供担保、回购行为,就应当提高警惕,保本保收益的承诺最终往往成为海市蜃楼。

自查投资资质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投资者。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前,应当了解基金投资基础知识,在详细阅读风险揭示书、基金合同的基础上,充分理解所投资私募基金存在的各类风险和“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基金投资风险重重,投资者应当杜绝过度自信或盲目从众心理,时刻保持投资理性。

对于私募基金公司来说,在“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下,公司应当积极履行适当性义务,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风险测评应在签订基金合同前进行

本案中,因案涉私募基金公司存在让投资者倒签基金合同、后补风险调查的情形,故法院认为其在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过程中存在瑕疵,并据此判决该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卖方机构除要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外,还需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规范风险测评的作出时间,即在签订基金合同前进行。

注重投资者对测评问卷中

具体问题的答复

卖方机构除了关注投资者评估结果外,还应对能够表明投资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的问题逐项核对,确认其与投资者最终的测评结果不存在冲突,并在了解投资者投资预期和风险偏好的基础上,向投资者推荐匹配的投资目标。

对投资风险应充分揭示

并对风险揭示留痕

卖方机构应严格遵守适当性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不论是在投资者风险测评、产品风险评级还是风险揭示书制作等环节,均应当根据投资者的特殊情况进行适当性匹配,将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从而更好地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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