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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签字不真实的股东会决议的追认
【裁判要旨】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上的股东签字不是本人亲自书写,在决议作出之后,未亲自签字的股东已经实际执行决议或接受决议执行且未提出异议,视为股东对他人代其签署决议行为的追认。股东不能以签字不真实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决议不成立、无效或撤销决议。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葛某某主张赛都公司《第一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理由是其签字不真实,对该决议不知情。根据鉴定单位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虽然《第一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中“葛某某”签名笔迹与样本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但是《第一届第四次股东会决议》中“葛某某”签名笔迹与样本签名是同一人所写。
赛都公司原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已于2008年届满,但葛某某仍于2010年7月19日签署《第一届第四次股东会决议》,此时其应当知晓公司仍在经营,但并未提出异议,仍签署该决议,同意变更公司住所地继续经营,且在长达九年的时间内一直未提出异议,其间还针对赛都公司提起多起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并在提交的起诉材料中认可其2012年才退出公司经营。
葛某某的上述行为应视为对《第一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进行了追认。故葛某某要求确认《第一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